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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北京100044 ,北京10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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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丽君
张长青
在铁路运输企业对于旅客的人身伤亡不具有过错的大前提下,我国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采取的是限额赔偿制度;铁路旅客运输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当旅客发生意外人身伤害时,根据人身保险合同还享有得到保险赔偿的权利;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应采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由于第三人造成旅客伤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对第三人所致旅客伤害有先予赔偿的义务,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机 构: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北京100044 ,北京100044;
领 域:
民商法
;
关键词:
铁路运输
;
人身伤害
;
赔偿责任
;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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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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