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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直接实现的程序设计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李述胜
马怀国
<正>《物权法》第195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该条对抵押权实现的条件、途径和方式作了原则而简洁的规定。但是缺乏具体的程序,在实践中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鉴于此,本文在分析抵押权直接实现性质定位的基础上,以执行实践为视角,对直接实现抵押权的程序作了具体构建,以期为抵押权直接实现程序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机 构: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领 域:
民商法
;
关键词:
抵押权人
;
《物权法》
;
执行程序
;
法院拍卖
;
抵押财产
;
格 式:
PDF原版;EPUB自适应版
(需下载客户端)
12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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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审判
2009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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