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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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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律关系“不平等下的对等”之性质——“政府法治论”的视角
苏州大学法学院 ;
|
陈峰
娄阳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性质的认定直接反映了行政法理论基础各家学说的差异。依照"政府法治论"的视角,由于政府权力来自于公民权利的让渡,公共权力至上具有合法性,行政权作为一个整体与相对人权利并不平等,行政权具有相对的优位性;就具体行政法律关系而言,每一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不但是对应的,更是对等的。这种对等是行政法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并且具有"质"与"量"上的论证。
机 构:
苏州大学法学院;
领 域: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
关键词:
行政法律
;
权利义务
;
政府法治论
;
格 式:
PDF原版;EPUB自适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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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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