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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网络餐饮平台自我规制的保障机制研究
网络餐饮平台自我规制虽具有食品安全治理的优越性,但也存在私利偏好、专业性不足、实施障碍等固有局限,影响食品安全治理效果。针对平台自我规制的固有局限,我国形成了由法律和软法构成的事前分层式规范指引机制,构筑了由合规指导和数据共享构成的事中多元化激励机制,确立了由多方监督和行政查处构成的全方位事后监督机制,但仍存在事前规范指引体系不协调、事中激励机制待改进及事后监督缺乏回应性等突出问题。对此,需要通过强化餐饮经营标准体系建设和筑牢平台规则生成的监督反馈机制,全面完善平台自我规制的事前规范指引机制;通过丰富合规指导和引入多种激励措施以及推进政府与平台数据共享,全面改进平台自我规制的事中激励机制;通过促成高效的多方监督和提升行政查处的威慑力,形成高效且有回应性的平台自我规制事后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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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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