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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
安徽师范大学经济法政学院,安徽师范大学人事处 安徽 芜湖 241000 ,安徽 芜湖 2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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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玮
张韬
提供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将二者罗列在一个“举证责任”概念之下,并从提供证据的立场把握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是难以解决问题的。考察举证责任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两大法系的举证责任理论都承认在举证责任的不同解释中证明责任为其本质,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应为负担,是当案件事实于最后仍真伪不明时,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
机 构:
安徽师范大学经济法政学院,安徽师范大学人事处 安徽 芜湖 241000 ,安徽 芜湖 241000;
领 域: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
关键词:
提供证据责任
;
证明责任
;
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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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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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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