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之研究——兼评新《保险法》第46条的理解与适用
商业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是一个理论上争议不大但因现行立法的规定而争论不休的问题。同类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不仅影响到司法的公正,而且带来了保险市场的混乱。《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与保险原理相背。2009年2月28日我国《保险法》作了新的修订,但关于保险的分类及保险代位权等方面仍延续以前的规定,并没有从立法层面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实质回应。在医疗费用保险中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需要立法和司法层面的进一步明确,这不仅有利于确保司法机关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而且对保险业的经营与发展有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