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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之间竞存时的顺位确定
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
李明发
郑峰
抵押物不转移占有和立法对重复抵押的认可使得抵押权之间的竞存成为可能。在同一物上并存两个以上抵押权时,由于实现抵押权可能产生效力冲突,确定其顺位实属必要。对于抵押权之间的竞存,其顺位确定规则分别为:先登记原则与同时同序原则、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原则和均未登记的抵押权顺位相同原则。当同一抵押物上存在顺位不同的数个抵押权时,如果先顺位抵押权因实行以外的原因而消灭时,宜采取后顺序抵押权升进原则。
机 构:
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安徽大学法学院;
领 域:
民商法
;
关键词:
抵押权
;
竞存
;
重复抵押
;
顺位
;
升进主义
;
格 式:
PDF原版;EPUB自适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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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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