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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允许概括目的下的股份回购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合肥230039
|
朱庆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扩张了股份回购的适用范围,为职工持股的操作与反对股东收购请求权的行使提供了便利。但与发达国家与地区的立法相比,我国现行立法对股份回购适用范围的规定仍过于保守,未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应进一步放宽。在增加规定概括目的下的股份回购情形时,为防止其可能带来的弊端,应同时配套规定财源、数量、处分等方面限制的制度。允许概括目的下的股份回购,仍有必要保留原有的特定目的下回购情形的立法。
机 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合肥230039;
领 域:
经济法
;
关键词:
股份回购
;
概括目的
;
限制
;
格 式:
PDF原版;EPUB自适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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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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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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