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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争法目标的多元性
暨南大学法学院 ;
中国政法大学
|
符启林
周慧
<正> 竞争法的目标,是指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竞争而实现的功能。竞争法目标具有宣示性和导向性,明确的竞争法目标,可以减少或避免立法文件中的歧义、疏漏或失误,同时为法官们统一解释和适用竞争法规范提供一般指导原则。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竞争法,自1990年以来已经有超过35个发展中国家和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制定或实质性修改了竞争法。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各国竞争法的目标都没有一个统一
机 构:
暨南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
领 域:
经济法
;
关键词:
竞争法
;
反托拉斯法
;
哈佛学派
;
多元性
;
1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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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06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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