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是由1984年的《专利法》,1999年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2000年的《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构成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种子产业有哪些影响,如何具体地影响种子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如何影响农民的收入和支出?以及如何影响社会的其他方面?这是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者们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整个社会为知识产权制度支付了必要的成本之后必须了解的问题。本文在简要回顾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历史的基础上,对有关国际公约中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容和特点进行了分析,考察了欧盟、美国、日本和印度等国家和地区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比较了各自的特点和侧重点,并指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一些新的动向。本文以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理论、效用理论和资源优化配置理论作为指导,逐一考察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对企业、农民和社会资本等方面的影响,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效应进行了评价。得出以下初步结论:1.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仅7年时间,已经有效地构建了相关的法律环境,对与植物育种有关的技术提供专利保护,对62个种属提供品种权保护。截至2003年底,我国转基因的专利申请达888件,转基冈植物的专利申请304件。截至2004年底,共受理了2996件品种权申请,授予了698件品种权。说明目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符合我国种业发展的要求。2.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后,种子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研究所之间品种权的纠纷增加。我国2002、2003、2004年收到的案件分别为32、100和172件,一审诉讼标的分别达809.43、1373.1和2491.63万元;二审诉讼标的分别达115、228和1058.5万元。少数案件诉讼时间长,涉及面广。说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司法成本是巨人的。3。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直接增加了种子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成本,提高的成本为每公斤0.27元。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种子销售的差异化,间接地提高了种子成本。每公斤玉米种子的综合成本由1999年的2.84元上升至2004年的5.52元,每公斤的零售价由1999年的5元上升至2005年的10.6元。同时生产商和零售商各环节的利润率均有大幅度的提高,分别由26.8%和8.7%上升至37.7%和28.6%。4.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后,企业在育种上的投入大幅度增加,企业在2004年的研发投入平均达到销售收入的4.10%,玉米上即达到1.64亿元。在水稻上企业独立育成或院企合作育成的品种以及相对比例逐年增加,至2004年已超过25%;在玉米上,企业参与育种的积极性最高,2004年企业独立育成或院企合作育成的品种达29个,占当年审定品种的63%,实际上我国的玉米育种已经以企业为主。5.实施品种保护后,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单产增长的幅度小于保护之前。只有油菜和棉花的单产增长幅度大于保护之前。但油菜单产与年际之间的拟合度很低,不能准确地反映产量与年际之间的关系。棉花的表现趋势与油菜相似,拟合度较低,而且,棉花自2005年才开始实施保护,其产量的变化与品种保护无必然联系。上述现象表明,品种保护未能提高作物的增产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