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程序正义与刑事证据法之间的关系为考察对象,主要揭示了程序正义对刑事证据法的重要意义:程序正义是刑事证据法之实质合法性的基础,在实现刑事证据法的理性化、文明化、民主化以及事实认定的正当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从而保证了刑事证据法具有善的属性,能够被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程序正义并非刑事证据法的唯一价值,但是在刑事证据法的多元价值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为确保我国的刑事证据法在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方面切实发挥作用,我国应树立以程序正义为核心,同时兼顾其他价值的证据法价值观,同时,我国的刑事证据法在具体原则和制度上应当符合程序正义诸项原则的基本要求。论文的主体部分共分五章,前三章是从应然的角度来论述程序正义与刑事证据法的关系,后两章则从我国的价值观念转型和制度完善的角度来论述程序正义对我国的刑事证据立法的指导作用。第一章“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法”。本章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刑事证据的概念和要求进行了探讨,侧重于从程序和法律的视角界定刑事证据的概念和要求。第二部分对刑事证据法的概念和性质进行了探讨,提出刑事证据法是程序法的基本判断。第三部分借用法社会学、法理学中的“合法性”(legitimacy) 理论作为刑事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并提出了刑事证据法的实质合法性问题,从而在第一章和第二章之间起到了桥梁的作用。第二章“正义与程序正义”。本章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围绕着正义的基本理论问题展开,提出作为最低限度正义要求的底限正义构成现代任何一部法律的实质合法性的基础。为将证据法的实质合法性基础从正义过渡到程序正义,笔者还借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分配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最终得出建立在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基础上的程序正义是刑事证据法的实质合法性基础的结论。第二部分围绕程序正义的基本理论问题展开,首先就程序正义的价值问题对国外有关程序正义的理论发展状况进行了介绍与评述,以揭示人们为什么需要程序正义这一问题;其次在他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程序正义的形式层面与实质层面的几个标准,这些标准是作为程序正义的最低限度要求来发挥作用的;最后对程序正义与英美法系的正当程序原则和大陆法系的法治国家程序原则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归纳总结,并指出程序正义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具有一种普遍性。第三章“程序正义于刑事证据法之功能”。本章内容是对程序正义之所以成为刑事证据法的实质合法性基础的原因进行进一步探讨,提出程序正义之所以能保证刑事证据法实现合法化,主要是因为其在刑事证据法的理性化、文明化、民主化以及案件事实认定的正当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理性化功能体现于限制恣意、提高裁判结果的可预见性以及减轻裁判者的责任风险方面;文明化功能主要体现于通过禁止酷刑等非法手段取证以及建立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民主化功能体现于保障控、辩双方当事人对证明过程(裁判过程)的充分参与以及证据公开方面;认定事实的正当化则体现于认定事实的根据、过程、结果的正当化方面。第四章“程序正义与刑事证据法之价值选择”。本章内容将程序正义与刑事证据法之关系的视角最终转向我国,这一转移是通过对刑事证据法的多元价值进行分析来完成的。由于人们对刑事证据法的需要具有多元性,因此,刑事证据法的价值也是多元的,除程序正义之外,还包括实体真实、效率以及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维护等等。刑事证据法的多元价值之间既有一致性又互相冲突,而且冲突占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刑事证据法的多元价值不可能在同一部证据法中同时实现最大化,立法者在立法时必须有所选择,一般情况下,这种选择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指导下完成的。与我国有相似的制度、观念、国际背景的法、俄等国近年来所进行的司法改革都将程序正义作为一个基本的价值取向,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目前的刑事证据立法也面临着价值选择问题,以往的实体真实为核心的价值观有其自身的不合理性,基于法、俄的经验以及我国目前的国内、国际背景,加之程序正义在保证刑事证据法的合法化方面的重要功能,我国的证据法价值观应从以实体真实为核心转向以程序正义为核心、同时兼顾其它价值。第五章“程序正义于我国刑事证据法之要求”。本章内容体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即以程序正义原则为指导,在制度层面建设我国的刑事证据法。程序正义原则的诸项标准对刑事证据法提出了不同的制度要求:程序理性原则的直接要求是证据裁判;程序人道原则要求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尊重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隐私权,因此,必须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同时以自白排除规则为保障;必须实行令状制度同时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保障;程序平等与参与原则主要强调控辩双方的机会平等与参与平等,因此旨在实现控辩双方审前资讯平等的辩护方证据先悉权必须得到保障,同时为实现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话平等,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程序中立原则要求作为裁判者的法官(或陪审团)必须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因此,其不应当承担任何与诉讼后果相联系的证明责任,在法官拥有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