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在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铁路事业的迅速发展,需要铁路立法强有力的规范、支持与保障,铁路立法是铁路事业的重要内容。中国铁路史研究中,铁路立法史理应成为重要的内容,但其研究状况并不容乐观,仍需开拓与创新。中国铁路立法的源头在晚清,其历史环境错综复杂,因此有必要综合运用历史学、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多种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晚清铁路立法来进行研究,揭示晚清铁路立法的全貌,提高和加深对中国铁路史与中国法律史的认识。随着晚清铁路事业的发展,晚清对铁路立法的需要也日趋迫切。作为铁路后发展国家,晚清中国对外国铁路立法及其它各方面情况进行了多方面的了解和借鉴,这是晚清铁路立法的第一步和基础性的工作。它提供了晚清铁路立法的思想来源,有时甚至还成为立法内容的直接来源;它构成了晚清铁路立法的历史背景和发生环境。在对外国铁路立法及其它方面情况有所了解并将之“内化”,以及紧密结合中国铁路实际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晚清时产生了众多的铁路立法思想与主张,涉及到铁路性质、铁路建设、铁路运输、铁路管理等方面。这些思想和主张,对晚清铁路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是晚清铁路立法的思想依据。晚清铁路立法是一种二级铁路立法体制,由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组成,但其权限划分开不清楚,立法运作的程序性也不强。在晚清铁路立法的上位法中,宪法性法律、民商性法律、刑法等都是重要内容,它们虽已初具大致框架,但其粗陋之处亦颇多。晚清时虽已出现了一些对整个铁路事业都有较大指导作用的一般性立法,如《矿务铁路公共章程》、《铁路简明章程》、中央铁路管理机构组织法、商路公司立法等,但远未发展成熟。至于比较具体的中央铁路立法,涉及到铁路建设的有资金筹措、土地征用、购料、工程与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涉及到铁路运输的有运输准则、客运与货运、军运、路邮相辅等方面的规定;涉及到管理方面的有官制、经营管理、内务等方面的规定。另外,晚清铁路二级立法体制中的地方铁路立法在运输与管理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内容。晚清铁路立法的实施是其发挥作川的主要渠道。晚洁铁路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施,对铁路乎业起到了一定的规范、支持与保障的作川。但足晚清铁路立法的实施范围有限,而且深受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这一基本国情的巨大影晌,其作用是有限的,并不能高估。晚清铁路立法是值得认真研究和评价的。一方面,晚清铁路立法仍处于艰难起步与初步发展的阶段。其体例的不系统,立法技术的粗糙,内容的粗陋与错误所在多有,地方铁路立法往往亢于中央铁路立法而出现,立法的部门垄断性,立法的借鉴性,立法的滞后性,等等,都表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晚消铁路立法及其实施的状况,深深地打上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烙印。其内容中众多封建性规定的存在,不注重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沿袭义务本位传统,以封建主义眼光去采择吸收外国铁路立法,给子外国人特殊待遇,将不平等条约规定“内化”为国内立法,在侵略压力下被动立法,封建统治者肆意破坏立法,列强利用特权地位破坏立法,等等,都充分表明了这一点。晚清铁路立法是近代法律转型过程中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近代法律转型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内容。因此,从晚清铁路立法这两个总的特征来看,晚清铁路立法没有也不可能起到第二次现代化浪潮期间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铁路立法对铁路事业发展所起到的那种明显的历史促进作用,晚清时期没有也不可能完成中国近代法律转型这一艰巨复杂的历史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