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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时期的北京社会救助研究

刘荣臻

  近代中国社会是一个急剧动荡及变动的社会,一方面列强入侵、内战不休、灾害频发等因素加剧了社会的动荡,致使社会问题丛生,诸如贫穷、失业、犯罪、自杀等问题严重影响着近代中国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随着中西文化的碰撞与冲突、交流与会通,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思想观念等发生了顺应时代发展的内在变动,如“商”末社会地位的上升,西方先进救助理念的输入、传播及实践等,而近代中国社会救助事业也正是在上述社会环境的影响下步入了近代化的快速发展轨道。就北京社会救助事业而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其发展除受上述社会环境影响外,政权更迭、国都南迁也成为影响北京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环境之一。北京社会救助事业是诸环境综合作用下的产物。 中国近代化是一个缓慢的嬗变过程,其经历了从沿海到内地、从城市到乡村的演变路径。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先进救助理念的输入与传播,作为首善之都的北京,成为最早践行西方先进救助理念的城市之一,同时也开启了中国具有近代化特征的社会救助的最初尝试。清末民初,北京社会救助活动呈现出具有中西“混血”的特征,其在运行机制、法制建设、实践活动等方面都迈向了近代化,但其近代化只是迈出了一小步,社会救助事业的“血液中”流淌更多的是“中国血”,“西方的血液”只是其中的涓涓细流。但是清末民初北京社会救助事业近代化的一小步,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北京社会救助事业近代化的一大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随着“军政”时期向“训政”时期的转变,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时期。而以“三民主义”和《建国大纲》为治国方略的南京国民政府,在加强政治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的同时,也注重对民生问题的制度法制化建设。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中央政府强化对社会救助事业制度化建设的同时,北京社会救助事业也逐渐纳入了制度化建设轨道,其主要表现在社会救助的行政体制及执行机构、社会救助的法制化、社会救助经费的募捐与管理等方面。社会立法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是社会救助事业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社会救助事业的法制建设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进入较快发展期。这一时期中国社会救助立法形成了以监管慈善团体为核心,以赈灾、捐赠褒奖、税收减免等为辅助的多维一体的法律格局,而且其法律效力等级较高,数量较多。在法规制度的规制下,北京社会救助事业实现了由多部门管理到统一管理、由注重救济机构量的变化到注重救助机构质的提高、由“粗放型”收养到“集约型”收养的转变,救助经费的募捐与管理也实现了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变。 如果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社会救助的制度法制建设是社会救助活动的行动纲领,那么社会救助活动则是社会救助制度法制的具体实践。南京国国民政府前期,北京市政府开展了以北京社会局救济院及北京贫民救济会、小本借贷处等为支点的院内外救助活动,对本市弱势群体实施“集约型”与“粗放型”、长时段性与临时性相结合的救助。虽然北京官方的社会救助事业因其经费短缺、制度法制执行力度不够等因素而致使救助实效未尽如意,但其以大规模的制度法制及先进救助方式为施救旨归的救助,不仅帮助北京数十万急需救助的人度过了难关,而且代表了北京社会救助事业近代化发展步入了一个质变期。 犹如车之两轮,如果把北京官方的社会救助活动视为北京社会救助事业的前轮,那么北京民间慈善组织的救助活动则是其后轮。就社会救助事业近代化发展而言,如缺失官方的参与,其发展则会迷失方向;如缺失民间慈善组织的参与,其发展则会丧失动力源泉。南京国民政府前期,随着国家政权对公域控制的加强,北京民间慈善力量的发展受到一定限制,但其发展步入了一个由分散到联合,由无序到有序的发展阶段。在社会救助实践活动中,北京民间慈善组织开展了以院内与院外、“集约”与“粗放”相结合的救助活动。这些实践活动成为官方救助活动的重要补充。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经历社会的剧烈变动及欧风美雨的洗礼后,北京社会救助事业根据社会及时代发展的需求,以其自身演变的规律呈现出诸多新特点。在社会救助事业的演变发展中,官方与民间慈善组织成为推动北京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主体力量,二者在社会救助实践活动中虽然存在着利益上的博弈,但更多表现出一种协作、互动、互赖的和谐关系。追寻北京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历史足迹,其旨趣在于从尘封的历史事件中获得某些感悟,从而为当今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与启迪。……   
[关键词]:北京;社会救助;弱势群体
[文献类型]:博士论文
[文献出处]:首都师范大学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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