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是指由征信机构对自然人或者法人的信用和其他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形成信用数据库,并向特定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活动。纵观世界各国,比较发达的国家大多都已经建立起了的个人征信制度。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之后,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对我国的经济主体的信用要求越来越严格。但是,在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种失信行为频繁发生,已经成为了经济的发展的绊脚石。个人征信法律制度是社会信用制度的基础之一,要解决社会失信问题,必须对个人征信法律制度加以研究和完善。个人征信法律制度兼有人格性、契约性和法制性的特点,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新兴法律制度,能够较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助于信用中国的确立。 不同的征信运作模式下有不同的立法体系与监管体系,综合世界各国征信业的发展状况,个人征信机构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以美国为代表的私人征信运作模式、欧洲的公共征信运作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会员制征信运作模式。 本文通过比较研究上述三种个人征信模式的相关法律制度,结合我国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的立法状况和现存问题,阐述了我国主要应在三个方面完善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第一,对我国应当建立类似欧洲国家的公共征信运作模式;第二,加快个人征信立法,要特别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三,建立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将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