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和网络知识产权法的共处是不容易的。造成问题的原因是旧的有关管辖权的规则和法律选择是以固定住所的人处理有形“物品”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和因特网打乱了这种基础。位于世界上任何地域的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和电话线就可以进入因特网并且可以从事各类侵权行为。在美国的网站设计者可能在明知的情况下,将英国的一个商标放人一个在荷兰维护的站点中,而该站点又是在世界范围内都能访问的。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法院有权受理英国商标所有人提起的侵权诉讼吗?该所有人可能会起诉美国站点开发人是从属侵权人而荷兰控制者是以侵害商标的方式使用标志的主要商标侵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