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美国就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问题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这是DSB受理的第一起就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问题所引发的争端。本案的争议核心是如何解释作为 刑事门槛 的TRIPS协定第61条所规定的 商业规模 。通过DSB解释实践,本文提出 商业规模 的解释主权应属各成员所有,但解释边界受TRIPS协定第61条相关条件的限制,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立法机制符合TRIPS协定,没有必要继续下降 刑事门槛 。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的施压应由 降低刑事门槛 转变到 如何在降低正版产品的价格情况下加大对盗版的刑事打击力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