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尝试解释地方性制度差异。通过对以政府大规模征地进行开发区建设为主的苏州和以农村集体开发自己所有的土地、自行招商引资为主的东莞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两地农地转用开发模式的差异主要是由经济发展的主导者的差异造成的。在苏州,经济发展的主导者是政府,与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村不一致,走向了征地建开发区为主的开发模式;在东莞,经济发展的主导者是村,与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二位一体,主要由村自己开发集体土地。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下假说:在现有征地制度下,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导者是否与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合二为一,是造成农地转用开发模式区域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背景下,在激烈的地方政府竞争中,经济发展主导者的不同及路径依赖是造成地方性制度差异的一个主要原因。……
